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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曹炳深与曹金辉、曹丰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深,曹金辉,曹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曹炳深,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金辉,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丰凯,男,200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理人郑萍珊(系申请人曹丰凯之母),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曹炳深与被执行人曹金辉、曹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曹金辉、曹丰凯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曹金辉、曹丰凯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曹金辉、曹丰凯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曹金辉、曹丰凯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