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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齐宝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899号罪犯齐宝江,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宝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齐宝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宝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宝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宝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