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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074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军,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吴万强(另案处理)虚构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东渎溪河段河流治理工程,以转包该工程中的挡墙工程为名诱骗被害人张某戊与其签订了《承诺书》一份,并骗得张某戊工程押金款10万元。张某甲在骗得押金款当天便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其先前向吴万强的借款,余款亦已被其挥霍。签订承诺书后,张某甲谎称土地尚未征用完成、伪造工程延期开工证明欺瞒张某戊。张某戊发现工程虚假后,多次要求张某甲返还押金未果。2016年2月23日,被害人张某戊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人陶某、马某、俞某、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潘某、张某丁、钱某、徐某、陈某的证人证言,通话记录、交易明细、承诺书,电话录音光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献伟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倩人民陪审员  陈文彬人民陪审员  羊妙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