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梁谊与谢希桂、吴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谊,谢希桂,吴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677号原告梁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希桂,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秀斌,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谊与被告谢希桂、吴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秀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谊撤回对被告吴秀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