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特111号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99号仁和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05342056-X.法定代表人崔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林,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地恩地财富大厦。委托代理人蒋秀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鲁国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朱焕荣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吕世春已将财产损失6260元赔付给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二、鉴定费676元由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自己承担,不再要求吕世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三、该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任何纠纷。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2016)寒诉前调字第273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珈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