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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黄万来、黄雪娥、黄智雄、吴安雅、黄明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黄万来,黄雪娥,黄智雄,黄明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0388-5。负责人李明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燕凌、傅志扬,系该行职员。被告黄万来,男,汉族,1954年4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雪娥,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智雄,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明端,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黄万来、黄雪娥、黄智雄、吴安雅、黄明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