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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与谢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谢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渝0151民初1773号原告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办事处铜合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43205U。法定代表人龙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奕,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罗林,女,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谢军,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俊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军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14日解除;二、原告重庆斯凯迪轴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谢军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未休年休假工资14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按18000元支付;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