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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齐淑芹与王艳红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淑芹,王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227号原告齐淑芹,女,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王艳红,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芹诉被告王艳红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