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齐淑芹与王艳红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淑芹,王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227号原告齐淑芹,女,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王艳红,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芹诉被告王艳红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