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熊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特26号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省级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19621234。法定代表人:郑茂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电飞,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实��律师。被申请人:熊刚,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裁字(2015)第1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每月发放工资时均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用人单位社保需缴纳费用,被申请人也同意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在申请处工作多年,也一直未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南劳仲裁字(2015)第190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熊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熊刚与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向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南劳仲裁字(2015)第190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南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补缴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5年8月,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支付外,其余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实际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故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仲裁裁决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申请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琳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