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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字9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天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天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字9867号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军。委托代理人许东红、潘盼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天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