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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娄永利与孙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永利,孙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652号原告娄永利,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孙文慧,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娄永利诉被告孙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永利,被告孙文慧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永利诉称,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401600元,被告一直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61600元(利息已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40000元按每元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文慧庭审答辩称,我只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其他欠款是借徐丽华父亲100000元,徐丽华大姐80000元,借徐丽红公公40000元,借徐丽红大姨10000元。当时借款约定利息3%,2.5%是最低的。借款本金是340000元,本金340000元的利息已经都结清了(2016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未付的利息,我已经给出具欠条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文慧从2013年到2015年先后从原告娄永利处借款34万元,并已经结清了2016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其余未支付的利息被告孙文慧为原告出具了五枚欠条,共欠利息616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欠付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娄永利与被告孙文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的利息已经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孙文慧应当支付61600元的利息。因被告已经结清了2016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以后的利息原告请求按1.5%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抗辩其中借款有其他人的借款,但原告持有借据,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本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慧偿还原告娄永利欠款本金34万元及欠付的利息61600元(以后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以本金34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缓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7和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孙文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