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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艳芬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