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艳芬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