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14号原告:孙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