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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14号原告:孙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