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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君翔与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翔,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20号原告李君翔,男,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谢觅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秦宗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君翔与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李君翔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君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君翔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