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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中与被执行人何明松、罗雪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中,何明松,罗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牟中,男,生于1987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被执行人何明松,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雪琴,女,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送达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川林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