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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静诉孔令文、艾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孔令文,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86号原告赵静,女。被告孔令文,男。被告艾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孔令文、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