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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丁凡芮与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卫生院、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凡芮,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卫生院,亳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59-1号原告:丁凡芮,男,2012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丁丁,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1708436。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观。法定代表人:蒋祥海职务:院长。被告: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杜运志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凡芮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卫生院、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凡芮于2016年6月21日以原告部分证据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卫生院、亳州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凡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凡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凡芮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雪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