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吉义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文,吉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文,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吉义荣,住昆明市。王学文与吉义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弥民一初字第12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吉义荣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学文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469.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吉义荣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