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森与魏洪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森,魏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姜森,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魏洪志,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森与被执行人魏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洪志自愿将自有的位于海伦市祥富镇中心广场车库东数第1、2、3、5、6、7、9、10、11、16门共计10套,面积224.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姜森,抵偿借款560,0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步青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