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林国清与戴德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清,戴德平,戴文美,李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清,男,197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德平,男,198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文美,男,195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妹,女,1961年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国清诉被执行人戴德平、戴文美、李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国清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0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