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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宣顺与王志、鹤岗市鹤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顺,执行人王志,鹤岗市鹤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宣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执行人王志,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岗市鹤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鹤岗市鹤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准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