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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84号原告: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学群,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保税区玫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