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诉讼代理人宋晓军。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旗。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晓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晓军,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17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吴庄村,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在后院邻居家租房收废品的被害人闫某将其家租房的人吓走,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将闫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要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以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11103元、陪人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12213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案、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杨旗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因邻里矛盾引起,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17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吴庄村,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在后院邻居家租房收废品的被害人闫某将其家租房的人吓走,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闫某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闫某受伤后,于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4日到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医疗费11103元,住院期间需陪人1名。上述事实,有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案、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医疗费11103元,护理费600元(50元(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360元(30元(12天),交通费150元,共计12213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联花审 判 员 李国珍人民陪审员 李春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