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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73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柏志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德群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嵇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