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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东发与被告李培文、官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发,李培文,官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民初339号原告:叶东发,男,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李培文,男,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官香秀,女,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东发与被告李培文、官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东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东发以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叶东发负担。审判员 孙  海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雯(代)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