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小六与上海吉祥塑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六,上海吉祥塑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6924号原告李小六,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吉祥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秋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宇,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荣前,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六诉被告上海吉祥塑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六负担(已付)。审判员 凌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