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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乃孝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津0104刑更5号罪犯赵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1998年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4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12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21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原判刑罚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4月1日因病被决定监外执行。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赵乃孝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中未执行的六个月十六日刑期及4000元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经查,2015年9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对赵乃孝刑事拘留,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当日以其患尿毒症为由暂不予收押。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天津��公安医院审查,罪犯赵乃孝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赵乃孝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