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宜珍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宜珍,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621行初13号原告邹宜珍,无业。委托代理人吴小兵。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湍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易超,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宜珍不服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所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结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向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宜珍的委托代理人吴小兵、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易超、邓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之夫吴幼农系岳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于2014年3月13日去世。原告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被告依据湘人发[2006]19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仅核定了20个月吴幼农生前退休金的一次性抚恤金。原告要求被告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核发原告一次性抚恤金。原告邹宜珍诉称,原告之夫吴幼农系岳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于2014年3月13日去世。原告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多次要求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的湘民发[20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未果。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审批意见,仅依据新的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意发放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一次性抚恤金未按新标准发放,仍依据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规定的旧标准发放。被告应核发放给原告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而被告只同意按旧标准发放2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24560元。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按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标准计算,故要求被告审批补核发原告一次性抚恤金7847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四组: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吴幼农户口本复印件。为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为证明原告的丈夫在2014年3月病故,被告核发了安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28×20=24560元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三组证据: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证明、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为证明原告丈夫生前系岳阳县人民法院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组证据:湘民发【2012】1号文件和民发【2011】192号文件。为证明原告应当按照湘民发【2012】1号文件和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核发一次性抚恤金。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2011年11月17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下发后,被告多次向县人民政府汇报,要求对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按民发【2011】192号精神审批。县人民政府经研究认为,由于我县广大教师要求对教师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发放,这将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并结合周边县市对民发【2011】192号文件暂均未启动实施,故县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暂按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审批。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依据有二组:第一组证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为证明被告依岳阳县人民法院呈报就吴幼农死亡的安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作出审批行为;第二组证据:湘人发【2006】19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文件。为证明被告所作出的审批行为是依据相关规定。经庭审质证和庭前证据交换,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及说明的情况,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适用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两组证据、依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吴幼农系岳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于2014年3月13日去世。原告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被告依据湘人发[2006]19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旧标准仅审核了20个月吴幼农生前退休金,即1228元×20个月=24560元。原告要求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的湘民发[20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即1228元×40月+26955元×2=103030元未果。要求被告审批增补核发原告一次性抚恤金78470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被告应当核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诉讼请求中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异议,本案仅对一次性抚恤金问题进行审理。根据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规定,吴幼农死亡后,遗属享有20个月吴幼农生前退休金,即1228元×20个月=24560元。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的湘民发[2012]1号文件规定,吴幼农死亡后,遗属享有的核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即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法为1228元×40月+26955元×2=103030元。2011年11月17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民发[2011]192号文件,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2012年1月10日,湖南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湘民发[2012]1号文件,向全省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民发[2011]192号文件,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8月28日,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中共岳阳市委老干部局、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市财政局就落实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就市直行政机关出台了《关于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执行新标准的会议纪要》,得到落实,并不断在全市范围推进。本院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核定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吴幼农死亡后,遗属享有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由被告核定。但在核定一次性抚恤金的过程中,没有依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就出台了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而是依据的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同时,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下发了湘民发[2012]1号《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因此,被告仍沿用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显然是适用规范性文件不当。因此,被告在核发吴幼农死亡抚恤金时应按照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就出台了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核定。被告以其他因素影响执行新文件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对死者吴幼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中的一次性抚恤金项目。二、由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吴幼农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重新审核。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大兵人民陪审员 谢红霞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桠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