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谭吉新与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吉新,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787号原告谭吉新,男。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棚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但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吉新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吉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吉新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谭吉新申请诉讼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愿意为本案提供担保,原告谭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