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20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被告纪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屯。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昌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30日被告称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纪某某未答辩。原告陈某某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借条一份。拟证明:于2014年10月23日陈某某借给纪某某7000元整,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纪某某未举证。因被告纪某某未出庭,视为对质证权的放弃。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之间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单方过错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7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