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人民法院,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初135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春梅申请执行人平南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春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春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赃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春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