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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苏秀芳与丁洪秋、边秀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芳,丁洪秋,边秀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45号原告苏秀芳,女,汉族。被告丁洪秋,男,汉族。被告边秀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芳与被告丁洪秋、边秀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邮寄费106.00,减半收取8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健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