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宏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强,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强,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6425-2。法定代表人洪朝阳,该公司总裁。上诉人李明强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明强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纱线购销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本案供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明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