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孟繁茂与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茂,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41-2号申请执行人:孟繁茂。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总经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0929号裁决书,裁决:由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孟繁茂购房款人民币286558元、银行按揭利息5015元,共计291573元。权利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立案,并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汉南天地项目B地块2栋2单元23层4室(合同备案号:南130231407)房屋所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分两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孟繁茂人民币291573元,即2016年9月20日偿还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11月25日偿还人民币91573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因汉南天地工程未竣工验收,暂不宜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92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