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百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元坛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刘元坛,陈飞,兰瑞坚,李贤建,郑敬武,林品忠,张从温,上海百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芳芳,邱阿珍,蔡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41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立雄,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元坛,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兰瑞坚,男,畲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贤建,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敬武,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品忠,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张从温,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上海百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亮。被执行人肖芳芳,女,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邱阿珍,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作英,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346号民事判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元坛、陈飞、兰瑞坚、李贤建、郑敬武、林品忠、张从温、上海百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芳芳、邱阿珍、蔡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1,723,523.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3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李仲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