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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芮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芮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某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芮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芮某某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某路某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芮某某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某路某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庭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