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卢路明、孙灿丽等与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路明,孙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豫14执复29号申请复议人卢路明,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刘店乡卢庄村。申请复议人,孙灿丽,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虞城县城郊乡张大楼村***号。申请复议人因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卢路明、孙灿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卢路明、孙灿丽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