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鲍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4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欧阳铭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鲍某伙同高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等酒后乘坐被告人邢某某(已判刑)驾驶的车辆,并将车停放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门前道路上,被害人江某驾车行经此地遇阻要求挪离,被告人鲍某伙同高某某、胡某某、邢某某等人遂对被害人江某实施拳打脚踢,致使江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累及踝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鲍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鲍某赔偿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8,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毕某某、高某某、胡某某、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相关协议及收据,被告人鲍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鲍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鲍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