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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友、吴方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昌友,吴方忠,吴昌远,林如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法定代表人蒋增浩,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昌友。被执行人吴方忠。被执行人吴昌远。被执行人林如广。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昌友、吴方忠、吴昌远、林如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吴昌友、��方忠、吴昌远、林如广要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权利人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林如广、蒋碎燕共有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松山巷2号(产权证号1017162;建筑面积161.1平方米)房产、被执行人吴方忠所有的车牌号:C×××××品牌:凯宴小型越野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昌友在文成县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牌号:浙C×××××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浙C×××××雅尊牌小轿车,被执行人吴昌友在台州市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牌号:浙J×××××奥迪牌小轿车(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旭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