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雀某某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雀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337号罪犯雀某某,男,1980年6月26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雀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雀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1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雀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雀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