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喜志、赵明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喜志,赵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98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喜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长发乡。被执行人赵明珠,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长发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喜志、赵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喜志、赵明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