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劲钊与黄培强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劲钊,黄培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劲钊,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梁���荣,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培强,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赖福庆、陈宝恩,、律师助理。再审申请人黄劲钊因与被申请人黄培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劲钊申请主要称:(一)一、二审没有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土地证,错误认定申请人无法举证争议土地的权属。(二)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证已足以证明争议土地的权属,一、二审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是错误的。(三)结合国土内档资料,证明争议空地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四)申请人提交证明、宅基地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黄培强提交意见称:黄劲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黄劲钊、黄培强系兄弟关系。1995年11月10日,中山市板芙镇板尾管理区某队之一土地使用权登记为黄培强所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中府集建(95)字第3003521号]。1995年11月15日,中山市板芙镇板尾管理区某队之二登记为黄劲钊所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中府集建(95)字第3003522号]。该二块土地证上均建有房屋。2013底,黄培强在位于旧房西面的“培强厨房用地”及相邻的空地上新建房屋。黄劲钊认为黄培强新建的房屋侵害了其的土地使用权,引起本案诉讼。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附住宅用地平面图,均显示争议空地未标注权属,无法认定黄培��新建房屋行为是否损害了黄劲钊的合法权益,二审维持一审驳回黄劲钊的诉讼请求正确。黄劲钊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空地的权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劲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