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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曾祥斌、曾富祥等与徐开秀、李日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斌,曾富祥,曾燕香,徐桂弟,徐开秀,李日英,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祥斌,农民。申请执行人曾富祥,农民。申请执行人曾燕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桂弟,农民。被执行人徐开秀,农民。被执行人李日英,农民。被执行人廖辉,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日英、廖辉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日英、廖辉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日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3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廖辉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