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汪娟娟与查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娟娟,查晓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021号原告:汪娟娟,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晓蓉,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娟娟诉被告查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娟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汪娟娟负担。审判员 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