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蒋苏与潘道成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苏,潘道成,蒋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蒋苏,居民。被执行人潘道成,居民。第三人蒋其江,居民。申请执行人蒋苏与被执行人潘道成、第三人蒋其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道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0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