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洋与崔兰东、孔庆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崔兰东,孔庆风,崔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崔兰东。被执行人孔庆风。被执行人崔福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崔兰东、孔庆风、崔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