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林进与付博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付博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170号原告:林进,居民。被告:付博,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林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