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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赛奥模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吉林省赛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820号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朝阳区工业经济开发区超达路9138号。法定代表人:邹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莹,该单位职员。被告:吉林省赛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越达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陶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赛奥模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