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锦章与谢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锦章,谢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谢锦章,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亚东,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谢亚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5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亚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亚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