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大恒与被执行人杨秀东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大恒,杨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都大恒,男,满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杨秀东,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都大恒与被执行人杨秀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汪法民调确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大恒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秀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785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旭 搜索“”